绍兴名士辈出,被毛泽东同志称为“鉴湖越台名士乡”,在众多名士中,鉴湖女侠——秋瑾无疑是其中杰出的一位。她以一身侠气刺破封建的阴霾,用短短33年的生命,在中国近代史上刻下了不可磨灭的印记。近日,绍兴市档案馆征集到一份地契,上面记载表明绍兴曾经存在过一个秋瑾镇。

这份地契分文契和本契两张,品相完整,文契高46厘米宽40厘米,立于民国三十一年八月,内容为绍兴张阿相绝卖江田七亩三分七厘给邵岳永,标注该地“东至胡姓田,西至张姓田,南至湖,北至李姓田,四至分明”。估价“肆千五百元”,注明“此系两愿各无异言永不找赎永远杜绝”,中有收款依据“今收到契内洋一併完足十”,“坐落官河沿西南土名黄公溇内”,边上有立卖契人“张阿相”,中人“余明永”,保长“周昌寿、章和春”,左有“依口代书王昌茂押”的字样,应该是买卖双方识字不多,故请“王昌茂”代书。边有秋瑾镇第五保保长张凤鸣的签名和盖章,还有“绍兴秋瑾镇**办公处图记”字样的红方公章,右上角贴有两张税票,数字编号“4772”。
明清以来,田地山林的买卖便存在“活卖”与“绝卖”之分。所谓“活卖”,是指卖主在转移标的所有权并获得价金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未完全终结,卖方有权随时备足原价银钱向买主赎回此地。另外卖方还有权利要求买方“补贴价银”,就是说卖方感觉地卖的便宜了,即“原价轻浅”,可以要求买方弥补差价,这种补贴价银,也叫“找价银”。市档案馆此次征集的地契性质属于“绝卖”。意味着卖主将标的所有权永久转让给买主,并一次性获得全部价银,此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彻底终结。这种交易方式必须在契约中明确标注“绝卖”“永断葛藤”等字样以示法律效力。这一传统习俗在民国时期依然得以保留,当时的土地交易已经相当规范,按专用格式填写文契,有中人、代书人,保长具名盖章,经官府立契并照章纳税。
本契高36厘米宽25厘米,是民国三十五年五月所发,契户、出卖户、面积、坐落都与文契相同,监证乡镇中同样注明“保长张凤鸣”,发证机关为浙江省绍兴县田赋粮食管理处。
据史料记载,民国二十一年(1932)绍兴县第一区分为18镇14乡,不但有秋瑾镇,还有锡麟镇,都是为了纪念殉难的辛亥先烈而命名,其中秋瑾镇所辖迎恩、下和、南和、东观4坊。这张交易契税中所注“秋瑾镇第五保保长张凤鸣”,应该是国民政府恢复保甲制度后所设的秋瑾镇下属第五保保长。当时民国的保甲制度是十户为一甲,十甲为一保。实际操作的时候有可能更多,比如十五甲为一保,甚至合并一个乡为一保。民国时期的保长由南京国民政府委任,并发有委任状,上任时都要到当地县政府进行备案。当时保长的职责是集管、教、养、卫于一体。除行政管理,文化宣传,民生保障外,还负有维护社会治安的职责。保长制度一直延续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废除。

这份珍贵史料的征集,不但对绍兴区域范围内的聚落、传统、士绅、习俗等社会文化要素及其相互关系有了系统的体现,更反映了当时的政治治理、社会生态结构、行政区划变更情况,成为研究绍兴人文社会历史发展必不可少的第一手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