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告,是政府或组织机构就一些重要事项、政令发布的告示,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因而是研究或展示一定时期、一定组织机构重要政策或事件的重要实物和文献史料。近日,绍兴市档案馆征集到一张民国十八年的绍兴县政府布告。
该布告抬头为“绍兴县政府布告第二八四号”,是当时的民国绍兴县政府为征收地丁抵补金向各大户、公共团体暨各机关服务人员发出的催缴布告。大致内容为:地丁抵补金是“省属地方正税”,“不容有失”,如有抗欠,就要被“拘封押产。”而且从七月一日开征以来,已逾期两月“稽核完数未见起色”,所以要“认真整顿,以敬疲玩(顽)”,要求在“阳历九月以内连同十六七年的旧欠一并赴柜清完”,否则“毋谓言之不预”等等。落款“县长汤日新、财务局局长来裕昌”,发布时间“中华民国十八年九月二十日”。
汤日新是江西省广丰县大南乡人(1897~1951年),1928年出任绍兴县县长,连任六年(两届)。汤日新在任期间为绍兴人民办了很多实事,包括他与地方名士王子余等发起在轩亭口树立秋瑾烈士纪念碑,并请国民党元老于右任题字、蔡元培作碑记。同时,在卧龙山上曾关押过秋瑾的典史署附近之西峰建立风雨亭,请女书法家、邵元冲夫人张默君题额,自己亲书《风雨亭记》,并刻石立碑以悼英灵。
布告中所指地丁抵补金,据《绍兴市志第二册》第18卷财政税务之第四章农业税契税所载:地丁抵补金即原先的农业税,旧称田赋,清康熙五十一年(1712),规定“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雍正四年(1726)摊丁入地,丁地合一,称地丁,每田赋银一两摊丁银1.045钱。清代田赋,除地丁外尚有漕粮。地丁以银两交纳,漕粮则以实物交纳。绍兴以征米为主,称漕南米。民国元年(1912)废除漕运,分地丁与抵补金(系将原征之漕南米改征银两之称)两项。民国15年时,确定每石折征银元3元3角。其中国税3元,省税3角。21年,改为上、下期田赋。废银两和米石,改用银元为计征单位,折率不变。但是绍兴田赋从明代相沿,册籍凌乱,有田无粮,有粮无田,粮多田少,粮少田多,而且田赋科目繁多,种种积弊沿至民国,田赋能征得六七成已属罕见。民国21至26年,绍兴县田赋实征数占比最低年份只有27.5%、最高年份也就70.6%。
该布告告文直排,字迹清晰,品相完整,以文言作篇,连贯无标点断点。这是因为1927年12月,国民政府教育部恢复文言并禁止使用标点符号。直到1930年,国民政府教育部才颁布了《划一教育机关公文格式办法》,从标点符号、行款、用语等几方面统一机关文牍。
这张布告是研究民国时期绍兴财政赋税政策的极为重要的史料,同时也是那个时代社会政治生态和文化变迁的重要见证,具有重要的史料保存价值和社会历史研究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