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6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档案法,新档案法将于2021年1月1日施行。此次档案法的修订,是自1988年1月1日《档案法》实施以来,最为系统、全面的一次修订,在保障公民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完善档案管理体制推动档案进一步向社会开放、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保障档案数字资源安全、明确档案违法相关责任等方面,都有比较大的改动。它主要有以下的一些特点:
一是有新增内容。基于自上次修改以来20多年档案工作实践,以及未来发展的趋势,有不少内容首次被写进档案法,比如第三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第七条“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的发展”等内容,以及增设的第五章“档案信息化建设”、第六章“监督检查”两个章节等。二是有侧重点。档案法共八章五十三条,重点还是档案的“收”“管”“用”。无论是讲档案工作各种机构及其职责,还是讲档案的管理、利用和公布;也无论是讲档案信息化建设,还是讲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都是围绕如何把档案收集齐全、安全管理、充分利用,让档案更好地为社会服务。比如档案法在总则中强调“便于社会各方面利用”;在第四章设立专章讲“档案的利用和公布”;在第五章“档案信息化建设”中,强调以信息化保障档案数字资源的“有效利用”,要求建设“档案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推动档案数字资源跨区域、跨部门共享利用”;在第七章“法律责任”中,特地规定对“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提供利用档案的”,也要“依法给予处分”等,都是为了在确保档案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促进档案的利用和开发,真正把档案用活。三是职责任务更明确。档案法不仅对各级政府和各档案形成单位规定了责任,而且对各档案主管部门、档案馆、档案室、档案服务企业等也规定了职责。所有档案工作者,都可以在明晰的法条中找准自己的定位,明确自己职责,牢记自己的使命和任务。比如各级档案局,主要职责是对本行政区内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乡镇档案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各单位的档案室,则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可以说,档案法虽然是一部专门法,但它关系到档案工作的方方面面。它不仅关系到各个档案部门,而且关系到党和政府、关系到各个档案形成单位、各个档案服务企业;不但关系到档案工作者,还关系到档案形成者、档案所有者、档案利用者。前阶段,绍兴市档案部门积极组织、层层发动学习和宣传新档案法,但在学习宣传过程中,我们也发现,对于如何适用新档案法、如何更好地执行新档案法,不少人还存在误区;如何让新档案法的宣传工作取得实效,深入人心,同样也存在方法上的短板。我们认为,应该进行精准宣传,“逐个击破”,才能最大程度上发挥出新档案法的作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档案工作者的利益。
一是要向各级领导宣传好。比如,对县级以上党委和人民政府,要重点宣传第三条,宣传档案法新增加并强调了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同时也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作,把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政府预算,确保档案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根据这条规定,在制订我市“十四五”规划时,应建议将档案事业纳入其中。对乡镇政府领导,要重点宣传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对各个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组织,要重点宣传第五、第九、第十二、第十五、第十六、第十九等(从篇幅考虑,没有穷尽列举,下同),要求他们依法履行保护和利用档案,确定档案机构或人员,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在委托服务时,与服务方签订协议,并对其进行监督等职责。
二是要向档案工作者宣传好。对档案局工作人员,要重点宣传第四、第五、第八、第二十一、第二十六、第二十七、第三十七条等,要求他们遵照档案工作原则开展工作,维护各单位和公民保护档案的义务和利用档案的权利,监督指导有关单位的档案工作;履行健全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档案工作机制,制定档案开放具体办法和电子档案管理办法;对各单位进行档案工作检查,发现问题并限其整改;受理各档案保管单位关于档案损毁和信息泄露情形的报告,依法处理有关举报等职责。对档案馆工作人员,要重点宣传第十一、第十五、第十七、第十八、第十九、第二十二、第二十四、第二十六、第二十七、第二十八条等,要求他们忠于职守,遵纪守法,依法接收档案,并依法奖励捐献者;履行建立健全档案安全机制;依法开放档案、依法公布档案、提供利用档案、以各种形式开发档案;保障信息安全,推进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接收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子档案等职责。对档案室工作人员,要重点宣传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第十五、第十六条等,要求他们管理好本单位档案,并监督指导所属单位档案工作,履行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依法利用未开放档案,与档案馆共同审核本单位开放档案;保障档案信息安全,推进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并与办公自动化系统、业务系统等相互衔接,推进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等职责,同时享有优先利用本单位移交的档案,对不宜开放档案提出限制性意见等权利。
三是要向档案服务企业宣传好。重点向他们宣传第二十四、第四十九条。要求他们在为档案部门开展档案整理、寄存、开发利用和数字化等服务时,与委托方签订协议,约定服务范围和质量等,并接受其监督;在服务中不丢失档案,不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国家档案,不篡改、损毁、伪造档案。
四是要向档案所有者宣传好。对保存有档案的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收藏单位,要重点宣传第十八条。要求他们依法自行管理档案,并同档案馆开展业务协作。对藏有档案的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和个人,要重点向他们宣传第十三、第二十二条,要求他们妥善保管重要的或应保密的档案,其安全不符合要求的档案,可由国家代保管或收购、征购;宣传他们可以向国家档案馆捐献、寄存或转让档案
五是要向全体公民宣传好。重点向他们宣传第五、第二十八、第三十一条,让他们知道有保护档案的义务,享有利用档案的权利;可以持合法证明利用已开放档案;可以向档案馆捐献、寄存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