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竣工档案专项验收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01 - 12 - 28 访问次数: 字体:【

  

(1999年12月13日浙江省档案局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1999〕16号文《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我省重点建设项目竣工档案专项验收的管理和监督规范竣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浙江省实施〈档案法〉办法》和省计经委《浙江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建设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建设项目档案是指在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全过程中形成的与建设项目各项活动有

关的、对国家、社会和单位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竣工档案专项验收是省档案局依法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对项目档案进行的专项检查、验收。

    第四条  我省范围内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竣工档案验收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验收的组织管理

    第五条  省档案局负责全省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竣工档案专项验收的综合管理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建设项目竣工档案专项验收。

    第六条  省档案局负责组织全省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和国家档案局委托项目竣工档案专项验收工作或根据建设项目具体情况委托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地档案局组织竣工档案专项验收工作。

    委托验收的项目省档案局应出具书面委托书。受委托的单位应及时组织建设项目竣工档案专项验收并在验收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预验收情况表》和有关验收材料报省档案局。

    第七条  档案验收组织的成员分别由省档案局及项目所在地档案局、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和建设单位、生产(使用)单位、设计、施工等单位的档案人员参加。

    在大、中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组的成员应当包括当地的城市建设档案部门。

第三章  验收的依据和要求

    第八条  建设项目竣工档案专项验收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20次会议修正

    (2)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1988年3月17日发布

    (3)《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图的几项暂行规定》国家建委1982年发布

    (4)《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办法》国家档案局1992年印发

    (5)《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档案局、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1995年

印发

    (6)《浙江省实施〈档案法〉办法》1998年8月29日省九届人大七次会议通过

    (7)《浙江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浙江省计经委1999年5月印发

    (8)其它国家和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档案业务标准和技术标准

    第九条  建设项目竣工档案专项验收的条件:

    1、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和公用设施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建成;

    2、项目经试运行试运行考核各项指标已达到设计能力;

    3、工程档案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如下工作:

    (1)工程全过程档案已收集齐全并规范整理;

    (2)编制案卷目录和工程简介;

    (3)配备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工作间、阅览室和适宜的库房、必要的设施。

第四章  验收的程序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计划竣工验收一个月前对照《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竣工评分标准》自查打分达到合格后向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竣工档案专项验收申请报告申请内容包括:项目档案资料概况、项目档案工作管理体制、项目档案的形成、积累、整理与归档工作情况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项目档案的接收、整理、管理工作情况档案在施工、试生产中的作用。

    第十一条  档案竣工验收会议程序:

    1、验收组组长主持验收会通过档案专项验收组成员名单;

    2、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情况汇报:

    (1)建设单位汇报项目档案管理总体情况;

    (2)施工单位汇报项目施工档案管理情况;

    (3)设计单位汇报项目设计档案管理情况;

    (4)监理单位汇报项目监理档案管理情况;

    3、档案验收组察看现场并分组检查档案和库房;

    4、验收组对照《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竣工档案专项验收评分表》进行评议打分确定等级;

    5、验收组反馈验收意见。

    第十二条  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等级分为不合格(75分以下)、合格(75—85分含75分)、优良(85分以上含85分)三个等级。凡档案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由省档案局建议工程竣工验收组织单位不予组织验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由浙江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市(地)、县级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五条本办法在印发之日起实行。

省级重点工程竣工档案专项验收评分表

编号

考核内容与项目

评  分  细  则

标准分数

验收得分

1

管理体制


20


1.1

明确项目档案管理职责


2




①分管领导落实

0.5




②主管领导落实

0.5




③档案人员(专兼职)落实

1


1.2

对项目竣工档案整理进行监督指导


2

 




①对本单位各业务处室监督指导

0.5




②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指导

0.5




③对监理单位进行监督指导

0.5




④对应由设计单位收集整理的档案进行监督指导

0.5


1.3

档案工作所必需的经费落实


3




①经费列入工程预算设施、设备的经费落实

2




②保障档案工作正常开展的经费落实

1


1.4

坚持集中统一管理原则


5




①统一领导

1




②统一制度

1




③项目全过程档案集中统一保管

3


1.5

1.5档案工作人员学识水平和培训


2




专职档案人员具有档案专业学历或经过省级档案行政部门的上岗培训

2


1.6

制订档案管理制度


6




①制订项目建设单位档案管理办法

2




②制订项目档案编制办法

2




③制订项目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1




④制订档案利用和保管制度

1


2

设施设备


30


2.1

库房


15




①库房、阅览室、办公室实行三分开

2




②库房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

2




③库房面积满足需要并有一定的余地。工程投资额在1亿元以下的库房面积应

达到20m2;投资额在1亿至10亿元的库房面积要求有20m2至50m2;投资额在10亿元

以上的库房面积应有50m2至120m2


6




④采取了防水、防盗、防光、防有害气体、防潮、防湿、防虫、防尘、防火等措施

5


2.2

设备


15




①柜架数量充裕且质量好

5




②有温湿度测试仪、灭火器

2




③有空调机、去湿机、排风扇

3




④档案现代化管理与项目现代化管理同步

5


3

业务建设


40


3.1

收集工作


20




①收集工作与工程进度保持同步进行

3




②项目立项申报、地质勘探、征地拆迁、招投标、设计、施工、监理等项目建设全过程档案收集齐全

10




③有完备的交接手续

3




④保证原件的收集如无原件有相应的补救措施

4


3.2

整理工作


15




①制定了符合建设项目特点的分类方案

5




②组卷规范、合理、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

6




③编目规范排架合理

4


3.3

统计工作


5




统计工作建立档案统计台帐统计内容全面统计数据准确

5


4

开发利用


10


4.1

检索工具

编制案卷目录单项工程专题目录和工程简介

6


4.2

利用


4




①有借阅登记及利用效果登记档案信息提供利用提高本单位管理水平

3




②对开发利用工作做出优异成绩的有功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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